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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信息披露 宁科生物实控人拟被罚50万元

发布日期:2024-02-28 18:19    点击次数:13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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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宁科生物11月1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,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于11月14日收到宁夏证监局下发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拟对其给予警告,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。

  公告显示,虞建明因涉嫌犯罪,自2020年8月28日起,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。自2021年4月1日起,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虞建明取保候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,虞建明取保候审期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。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,虞建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,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。虞建明未及时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,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宁夏证监局拟决定:对虞建明给予警告,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。

  宁科生物表示,本次立案进展涉及的主体为虞建明,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。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最终出具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结论为准。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,严格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
  宁科生物10月27日披露的业绩报告显示,前三季度,公司实现营收1.69亿元,同比下降72.18%;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.2亿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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